证券代码:601881证券简称:中国银河公告编号:2026-07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2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M1919 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36
其中:A股股东人数 153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413401206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30254342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111085777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58.653423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8.494132
1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10.159291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晟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列席8人,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薛军先生以
及董事宋卫刚先生因另有工作安排未列席本次股东会。
2、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冰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
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选举李惟宏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5291498262 99.791701 9186263 0.173242 1858903 0.035057
H 股 1110565778 99.973714 292000 0.026286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640206404099.82322794782630.14778818589030.0289852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修订《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5197509367 98.019176 103371558 1.949471 1662503 0.031353
H 股 313625976 28.232775 796276602 71.681237 955200 0.085988
普通股合计:551113534385.93155489964816014.02763026177030.040816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提请股东会选举李惟宏先生担任公司
113088739892.21801891862636.47227318589031.309709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23689850325.99720710337155872.83146016625031.171333
司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2项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
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独立董事李惟宏先生的任期自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罗卓坚先生因任期届满辞任,自李惟宏先生担任独立董事之日起,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对罗卓坚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李惟宏先生的简历和前述事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
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执行委员会授权方案>的议案》。修订后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执行委员会授权方案》于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方案》(以下简称《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方案》)后同步生效。修订后的《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方案》全文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方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李宜霏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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