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22号
致: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顺西南路艾迪公园5号楼一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3月2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9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顺西南路艾迪公园5号楼一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9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875048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332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1576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17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9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59287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14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6414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57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86993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428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86993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428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表决结果:通过。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86990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反对8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431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聘任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86846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9%;反对2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弃权43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756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5%;反对2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3%;弃权431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2%。
表决结果:通过。
5、《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8873886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反对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9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反对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7282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18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60592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76%;反对26876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83%;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501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09%;反对26876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03%;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7376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反对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86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表决结果:通过。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87376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反对9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86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9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解除个别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7386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反对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95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反对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弃权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7386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反对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95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1%;反对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