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致: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05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并决议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12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30日15:00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树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A 股股东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15:00至2026年1月30日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名,代表股份9,820,943,471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4.071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258,663,400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认证。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协助公司进行验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外,公司相关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高士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660,561,439 99.9953 359,900 0.0047 0 0.0000
H股 2,154,987,611 99.7669 5,034,521 0.2331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9,815,549,050 99.9451 5,394,421 0.0549 0 0.0000
本议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5,039,231 99.2073 359,900 0.7927 0 0.000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获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易建胜
李涵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