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司证券上市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1次临时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三)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对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 H股类别股
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对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66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合计30617598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独立董事:何福龙、毛景文、李常青、孙文德、薄少川、吴小敏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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