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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6-09 查看全文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591)88065558 传真:(86591)88068008 网址:www.zenithlawyer.com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3〕第109号

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1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

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

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申请原因

紫金矿业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含),以不超过 8.50元/股(含)的价格进行 A股股份回购,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4月末,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4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7%,目前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公司法》《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5500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且权益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以及紫金

矿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前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股总股

2本 20589631240 股,扣除公司 A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4550000 股后,即以205850812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 A股现金红利 411701624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确认,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股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以公司 2023 年 5 月 29 日 A 股收盘价格 10.80 元/股计算:

虚拟分派的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585081240×0.20)÷

20589631240≈0.20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月 29日 A股收盘价格 10.80-0.20)÷

(1+0)=10.6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月 29日 A股收盘价格 10.80-0.20)÷

(1+0)=10.60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10.60-10.60|÷10.60=0%≤1%

基于前述,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公司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无影响,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紫金矿业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交易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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