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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层

电话:(86591)88065558 传真:(86591)88068008 网址:www.zenithlawyer.com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194号

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1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

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申请原因

紫金矿业于2024年11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1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不符合解锁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456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有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600股因司法冻结,待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法》《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待回购注销的306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

2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议案以及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方案如下:

公司以实施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20588733940股,扣除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待回购注销的30600股后,即以 A股总股本 205887033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元(含税),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 4529514734.8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确认,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股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以公司 2025 年 9 月 10 日 A 股收盘价格 25.18 元/股计算:

虚拟分派的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588703340×0.22)÷

20588733940≈0.22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月 10 日 A股收盘价格 25.18-0.22)÷

(1+0)=24.96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月 10 日 A股收盘价格 25.18-0.22)÷

(1+0)=24.96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

3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4.96-24.96|÷24.96=0%<1%

基于前述,公司待回购注销股份不参与分红对公司 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无影响,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紫金矿业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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