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6年11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与 ESG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与 ESG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指导公司 ESG 战略制定并监督公司 ESG 事宜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
究并提供决策建议,包括 ESG 治理目标、政策、ESG 风险及重大事宜等;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会议应于
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即时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除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外,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会议应形成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会
2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上述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除另有注明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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