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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3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8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

三次修订,2023年10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6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三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根据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1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向董事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议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融2资类业务除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公司投资类业务除外)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的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公司的关联人名单;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检查公司财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下列事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四)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议事规则

3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视频或电话会议等

多种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公司主管财务、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当然列

席人员;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除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4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会议应形成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会议通过的

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上述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除另有注明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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