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6年11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视提交议案情况决定是否召开。
2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但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除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会议应形成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上述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注明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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