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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916证券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2023-07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3日发

出会议补充通知,并于2023年12月19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4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3名,其中胡天高董事、汪炜独立董事和傅廷美独立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高勤红董事视频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陆建强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委任浙商银行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委任骆峰为联席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所规定的授权代表,陈燕华与骆峰一同担任联席公司秘书,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同日,陈燕华卸任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所规定的授权代表。

骆峰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

二、通过《关于潘华枫等职务聘任(解聘)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陈海强回避表决。

1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聘任潘华枫为本公司首席风险官,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解聘陈海强兼任的首席风险官职务。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潘华枫为浙商银

行首席风险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潘华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潘华枫为浙商银行首席风险官。本次董事会关于解聘陈海强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解聘陈海强首席风险官职务。

潘华枫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潘华枫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二。

三、通过《关于王超明职务聘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聘任王超明为本公司行长助理、首席信息官,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王超明为浙商银

行行长助理、首席信息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王超明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王超明为浙商银行行长助理、首席信息官。

王超明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王超明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三。

四、通过《关于调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2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章程》的调整内容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

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调整内容请见附件四。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自《公司章程》获得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统筹履行 ESG 相关职责及变更委员会名称并修订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七、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3附件一

骆峰先生简历

骆峰先生,1979年9月出生,现任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尚待监管机构核准)。博士研究生。骆先生曾任浙商银行资金部金融市场研究中心主管经理助理、业务管理中心主管经理助理,资金部业务管理中心(研究中心)副主管经理、主管经理,资金部风险监控官兼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中心主管经理,资金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浙商银行行长助理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骆峰先生持有本公司 743990 股 A 股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附件二

潘华枫先生简历潘华枫先生,1972年1月出生,现任浙商银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尚待监管机构核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潘华枫先生曾任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信贷管理处管理科副科长、风险管理

处管理科科长,中国银行鄞州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风险管理部副处长(主持)、处长,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风险监控官、行长助理,副行长、纪委书记,党委书记、行长,浙商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新资办主任、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潘华枫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5附件三

王超明先生简历

王超明先生,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

2023年12月加入浙商银行。王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科技处科长、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信息科技部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经理、助理行政总裁兼首席信息官、副行政总裁兼首席信息官。

截至本公告日,王超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6附件四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调整对照表

修订依据:监管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议根据监管修改意见及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作出修改意见及法律事规则》条文修订后的条文法规变化情况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架构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由十九名以内董事组第五条董事会由十九名以内13-19名成,包括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的董事至少二董事组成,包括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的董事根据监管意见修名(其中行长为当然董事),独立董事不少至少二名(其中行长为当然董事),独立董改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第六条……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监管意见修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改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第八条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委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根据《上市公司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独立董事管理办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法》第五条修改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

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风险与关联交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

7修订依据:监管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议根据监管修改意见及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作出修改意见及法律事规则》条文修订后的条文法规变化情况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第四章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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