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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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03422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帅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浙商银行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
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
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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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KP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续)
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03422号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浙商银行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3-
陈思杰
7V
中国北京金睿
日期: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