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证券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2026-01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2026年3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4.36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3亿元,即给予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1(二)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21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7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能源国际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5亿元;给予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
授信额度2.5亿元;给予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5亿元;
给予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浙江浙
能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5亿元;给予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8亿元;给予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5亿元;给予 PT.Jinjiang Environment Indonesia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亿元;给予云
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5亿元;给予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
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
信额度0.3亿元;给予连云港晨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
给予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浙江浙能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台州远洲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最高综
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5亿元;给予杭州中来科技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3亿元;给予浙能国际能源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5亿元)。
(三)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四)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6.7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0亿元;给予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浙江埃森化
学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东横建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3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最高
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5亿元;
给予东阳市景行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9亿元;给予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
信额度0.3亿元;给予横华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五)与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海港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1.9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8亿元;给予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4亿元;给予舟山东海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中国
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
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1亿元;给予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亿元;
给予浙江港联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8亿元;给予宁波金港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浙江海港新期经贸有
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浙江海港(德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明城国际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7.5亿元);给予浙江海港国际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
信额度0.8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6亿元)。
3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二)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本公司6.73%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
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PT.Jinjiang Environment
Indonesia、云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银川中
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晨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台州远洲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和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4(四)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9%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
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浙江东横建材有
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全方
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景行贸易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横华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五)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本公司5.02%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待监管批复),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东海
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
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浙江港联
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港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新期经贸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
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5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累计新增关联交易额度和单
次新增关联交易额度均未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属于一般关联交易,需按照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后,提交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版)》《董事会对总行行长的授权》等相关规定,本次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154.36亿元,超过总行行长权限,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本公司给予浙江能源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横店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浙江海
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公司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中纳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企业累计授信额度均未超过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6年3月23日,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6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
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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