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证券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2025-06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5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海港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2.3亿元,其中本次涉及5户受信人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8.7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其中:给予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0亿元;给予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
额度8.5亿元;给予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
予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
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海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
额度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中纳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
关联方累计授信额度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5年12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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