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证券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2026-0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2025年12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予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调整和修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备案等事宜。
本公司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修改意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
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调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备案等事宜,并结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调整和修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本次《公司章程》调整内容如下:
1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根据监管意见及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作出修订
《公司章程》条文后的条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九条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九条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商银行委员会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商银行委员会(简称“浙商银行党委”)。本行党委设书(简称“浙商银行党委”)。本行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本行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名。本行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本行党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本行党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坚定拥护“两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践行金融工作严治党,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的政治性、人民性,明确将习近平同志在浙性,明确将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浙江工作期间对浙商银行的“九十九字”重要商银行的“九十九字”重要批示作为“传家批示作为“传家宝、指南针、动力源”,将宝、指南针、动力源”,将每年1月24日确每年1月24日确定为本行党组织固定主题党定为本行党组织固定主题党日,以“一流的日,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以“正、面构建以“正、简、专、协、廉”为核心的简、专、协、廉”为核心的政治生态,积极政治生态,积极打造“金融企业党建样打造“金融企业党建样本”,以高质量党建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为本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期间对浙商银行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高织保证。质量党建为本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2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根据监管意见及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作出修订
《公司章程》条文后的条文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本章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其他股东和本行的董事、高级程起诉本行、其他股东和本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管理人员;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负责人、首席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需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需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核准。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核准。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外。本行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被罢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职和被罢免的除外。本行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被罢免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由十九名董事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由十九名董事组组成,其中行长为当然董事,独立董事不少成,其中行长为当然董事,独立董事不少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应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当有一名本行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本行职有一名本行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本行职工
3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根据监管意见及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作出修订
《公司章程》条文后的条文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和罢免。罢免,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并报告工作;
提案并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制定本行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制定本行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
并监督实施;(四)决定本行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并
(四)决定本行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并批准本行年度经营计划;
批准本行年度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算、决
(五)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算方案;(六)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及变
份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更公司形式方案;(九)批准本行重要分支机构、内设机
(九)批准本行重要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及海外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构及海外机构的设置和撤并;(十)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解聘本行
(十)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根据董行长;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应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根据行长提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务负责人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监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或批准本章程,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或批准本行的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收购出售资
4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根据监管意见及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作出修订
《公司章程》条文后的条文
行的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大额授信、资产抵押、非商业银行
产事项、大额授信、资产抵押、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不良资产处置、呆账核销、
业务担保事项、不良资产处置、呆账核销、对外捐赠、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
对外捐赠、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等事项;(十二)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履行合规
(十二)批准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制管理职责,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任;
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十二三)批准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批准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告;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四)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十三四)批准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报告;
(十五)批准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规划和(十四五)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实施方案;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十六)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十五六)批准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规划理;和实施方案;
(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十六七)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理;
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七八)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
(十八)决定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
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十八九)决定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
(十九)提请股东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
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并检(十九二十)提请股东会聘用或者解聘查行长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管理职责;(二十一)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并
(二十一)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效履行管理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二十一二)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以定,以及根据股东会授权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的关联交易;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5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根据监管意见及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作出修订
《公司章程》条文后的条文
(二十二)通报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定,以及根据股东会授权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本行整改情况;的关联交易;
(二十三)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二十二三)通报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相关者合法权益;及本行整改情况;
(二十四)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二十三四)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制;(二十四五)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
(二十五)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
(二十六)根据股东会授权,代表本行制;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二十五六)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
(二十七)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及消任;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审批(二十六七)根据股东会授权,代表本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色信贷报告,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二十七八)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及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审
(二十八)遵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
机构并表监管要求,承担本行并表管理的最绿色信贷报告,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终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方针,审核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的(二十八九)遵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制定和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理机构并表监管要求,承担本行并表管理的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的总体战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略方针,审核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的制定和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制;
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二三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
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八章行长第八章行长
第一百八十二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八十二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6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根据监管意见及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作出修订
《公司章程》条文后的条文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并向董事(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本行年度(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日常经(三)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日常经
营中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资产抵押营中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及其他担保事项;
(四)拟订本行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及(四)拟订本行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及海外机构设置和撤并方案;海外机构设置和撤并方案;
(五)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办(五)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办法;法;
(六)根据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提(六)根据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提
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解聘的人员;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七)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本行其他人员;或解聘以外的本行其他人员;
(八)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八)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
能部门、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及海外机构负能部门、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及海外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九)拟定或决定本行职工的工资、福(九)拟定或决定本行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等;利、奖惩等;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提出(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提出审议事项;审议事项;
(十一)在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十一)在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有权监管部门和董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有权监管部门和董事会报告;事会报告;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第一百八十八条本行副行长、行长助
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或被解聘,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或被解聘,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7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根据监管意见及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作出修订
《公司章程》条文后的条文
副行长、行长助理的权利与义务及聘副行长、行长助理的权利与义务及聘
任、辞职和解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副行任、辞职和解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副行长、行长助理与本行之间的服务合同中规长、行长助理与本行之间的服务合同中规定。定。
第十五章附则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释义第二百六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三)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
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其他情形。
(四)本章程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四)本章程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及本条第(三)项所指“关条、第四十六条及本条第(三)项所指“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所指“一致行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所指“一致行
8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根据监管意见及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作出修订
《公司章程》条文后的条文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本行股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本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所指的“一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所指的“一致行动人”,是指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致行动人”,是指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者。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构。
(六)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六)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
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核数师”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核数师”相同。相同。
(七)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的含(七)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的含
义为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及监管部义为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八)本章程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仅包括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数”仅包括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九)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九)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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