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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2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696

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俞晓瑜、郑忻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的日期为 2026年 8月 26日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的日期为 2026年 9月 1日的《浙法律意见书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就会议材料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21日 15:00如期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号浙商银行总行大楼召开,董事长陈海强先生因工作安排以视频方式参会,经过半数董事推选,会议由执行董事吕临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A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74人(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665498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72623%。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73人(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06756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2035%;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58741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0588%。

法律意见书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股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予以认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系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 A股股东提供的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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