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证券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2025-04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6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1998
其中:A股股东人数(人) 199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2848094092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052713238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232096171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0.957472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1.75218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9.205283(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行长(代行董事长职责)陈海强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应宇翔先生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10人,出席5人,郭定方先生、马晓峰先生、张范全先生、王聪聪先生和陈三联先生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骆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郑新刚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0472210873 99.478286 51518808 0.489391 3402700 0.032323
H 股 2304516558 99.291451 16445153 0.708549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1277672743199.444535679639610.52898134027000.026484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杨朝晖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0470725573 99.464177 52985338 0.503322 3421470 0.032501
H 股 2304516558 99.291451 16445153 0.708549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1277524213199.432975694304910.54039534214700.026630
3、议案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资本债券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0488944610 99.637244 36356181 0.345357 1831590 0.017399
H 股 2314489264 99.721131 6472447 0.278869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1280343387499.652398428286280.33334618315900.014256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选举郑新刚先生为浙商564572988099.036575515188080.90373534027000.059690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杨朝晖先生为浙商
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564424458099.010520529853380.92946134214700.060019
事会董事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 H股股份过
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计票。
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俞晓瑜、姚振松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