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证券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2025-06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大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2308
其中:A股股东人数(人) 230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4012431958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152292297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248950898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5.402006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5.55904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9.842959(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陈海强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9人;
3、董事会秘书骆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492891895 99.739380 24157782 0.209649 5873300 0.050971
H 股 2489026981 99.980639 482000 0.01936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1398191887699.782243246397820.17584258733000.041915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0324154761 89.596666 199585358 1.732072 999182858 8.671262
H 股 2248204498 90.307146 240297483 9.652404 1007000 0.040450
普通股合计:1257235925989.7228924398828413.13923310001898587.137875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0246373380 88.921651 274931969 2.385957 1001617628 8.692392
H 股 2270126467 91.187720 219382514 8.812280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1251649984789.3242514943144833.52768510016176287.148064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0496346935 91.091010 24938404 0.216424 1001637638 8.692566
H 股 2489026981 99.980639 482000 0.019361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1298537391692.670380254204040.18141310016376387.148207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 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计票。
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斌、俞晓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