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交的十一届八次董事会议案的相关材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2026年半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1、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作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截至2026年6月末中煤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26.93%,流动性比例37.81%,
不良贷款率为0,其各项监管指标均显著优于监管要求,公司在其存
贷款余额均低于协议限额,资金安全可控;中煤财务公司司库信息系统已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二期验收,其自主可控升级方案有效强化了资金流监控与风险预警能力,为业务合规性提供了技术保障。
2、经核查,中煤财务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置后,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完善董事会下设审计(稽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
1机制,能够实现有效制衡,治理架构符合新《公司法》要求,未发
现风险管控漏洞。
3、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4、经审阅公司出具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中煤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5、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十一
届八次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1、公司与关联方中煤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按
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与关联方中煤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2、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十一
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2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国良姚直书孔令勇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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