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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传媒: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

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机构及其任免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3—5人。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

1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职责。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

子其他成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二)

项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2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劳动合同规定。

总经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总经理责任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

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3(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己所有;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一切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合法利益有要求。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4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总经理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审计委员会收到前条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条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好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第十五条总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经营管理,积极开拓市场,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十七条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5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董事会要求总经理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董事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

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本制度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第四章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6(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

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应指派财务人员定期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六章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而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讨论,从而保证重大问题处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正确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临时会议是面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总经理提议临时召开

7的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副总经

理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可列席。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综合管理部保管。

第三十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应在会前拟好会议议题,交由各正

式参会人员审阅。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并依次提出议题,各参会人员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实行票决制,审议事项经总经理班子

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当总经理办公会就审议事项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建立必要的办公会会议制度,提高总经理办公会的工作效率。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对总经理的绩效评价,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8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忠实履行职责,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

献而受到国家、省部级表彰的,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按有关程序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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