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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传媒: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召集人,其他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1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在公司产业投资部)

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跟踪相关事项的实施(执行)进展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2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经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3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承办人及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就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时,每一名

委员都应依据其自身判断,独立、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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