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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传媒: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辑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编辑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出版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编辑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确保出版导向正确;出版内容发展战略的评估、制定;加强出版

内容发展战略的实施指导,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公司规范运作,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编辑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编辑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编辑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1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编辑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设在公司出版业务部)为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相关资料统筹、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编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有关出版导向管理的政策法规,传达落实监管机构有关出版导向管理和内容建设的部署要求,确保公司出版导向管理工作不出偏差;

(二)及时研究出版导向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公司出

版导向管理的重大课题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研究出版内容发展战略,包括重大出版计划、重大 IP 战

略规划、品牌战略和出版内容发展重大投入等,并监督、评估出版内容发展战略落实情况;

(四)组织、论证和审核公司重点选题、重大出版工程、重大出版奖项,确保出版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五)组织、论证和审核公司年度内容生产扶持项目、“走出去”

项目、融合发展项目等专项资金扶持的立项、审核和实施;

(六)组织、论证和审核公司募集资金涉及内容项目的立项、变

2更和实施;

(七)加强对编辑工作规律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公司图书、期刊、数字、移动互联网等多介质媒体的内容编辑出版工作,提升编辑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八)研究并解决公司出版单位内容生产制作过程中带有普遍

性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研究编辑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

(十)其他需要编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编辑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经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编辑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编辑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编辑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3第十三条编辑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编辑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编辑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编辑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编辑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编辑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编辑委员会会议就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时,每一名

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独立、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编辑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编辑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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