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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传媒: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凤凰传媒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6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 9 点 30 分在南京市湖南路 1 号凤凰广场 B 座 29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朝阳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本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1

3法律意见书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937161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19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情况,由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356132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反对13180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弃权2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356577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法律意见书

99.9223%;反对1239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2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3563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反对125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弃权2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59021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7%;反对110121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4%;

弃权24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35846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10720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弃权24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358358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5%;反对10969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弃权2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表决结果:通过。

5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与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2103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72%;反对392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7%;

弃权2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1%。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与江苏凤凰出版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46893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9%;反对39300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7%;

弃权25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46873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3%;反对39713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9%;

弃权2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356507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123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弃权27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制定《凤凰传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354394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99.9111%;反对14630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5%;

弃权25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涉及到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已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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