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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传媒: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04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年2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年2月14日,公司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会议通知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3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B座2701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38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97,920,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77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于2026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公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予以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为涉及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和需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该表决事项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m(盖章)

经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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