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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601929)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华铭仁证股字[2024]第1号
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
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3年12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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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3.公司2023年12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秉持勤勉尽责精
神,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大会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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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披露《吉视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相关会议资
料,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1日下午14:00在公司21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褚春彦同志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内容与公告事项一致。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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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至2024年1月5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核查了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代表人/代理人所持加盖股东单位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书。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法
人股东代表/代理人共计4名,持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以上
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1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4名,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4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
责认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吉视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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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结果宣布了议案通过情况。
经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优化公司组织架构及资产结构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
以上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并且均属《公司章程》规定的
普通决议范围,获与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其中,第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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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月11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其中三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6大单名往师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大华铭仁证股字【2024】第1号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中国律师
见证律师:冉冉玮玮
12,201,202,011,217,883杨国婉师
杨婉
12,201,202,011,2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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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大臣铭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