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顾)字[2025]第199号
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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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经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5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后召开。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及《吉视传媒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等已于2025年12月1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5年12月31日14时0分,本次股东会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美路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18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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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投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18,966,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6,877,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4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0,146,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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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及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整体投票情况 1,156,882,840 7,258,083 1,703,1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61,185,476 7,258,083 1,703,100
表决结果 通过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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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所出具的《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古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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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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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