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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1 查看全文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

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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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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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

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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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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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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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

况和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

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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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若无特别说明以下货币

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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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管理(CFO)、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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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节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

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

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

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

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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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配偶、子

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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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注释: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确定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首席执行官(CEO)、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CFO)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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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头街120号;邮编:3501012)其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i.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ii.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iii.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 并按相关规定

进行汇报及披露;

iv.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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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七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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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六条鼓励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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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证使用

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七十九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

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十二条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

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三章处罚

第八十六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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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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