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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9-26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127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58842826000

名 称关于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6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002697.SZ,以下简称红旗连锁)股份并成为其持股5%以上股东。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减持红旗连锁股票1360万股,持股比例由11%下降至10%。你公司在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直至2025年7月2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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