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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建设银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2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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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见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材料、副本材料均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2.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就任何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2年9月21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2年 9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告和通函。

2022年11月4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延期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将原定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2年12月19日召开,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将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就前述事宜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及其他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暨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22年12月19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全部会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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