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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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苏高律股字[2025]第[0801]号
致: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姜茜、陶洪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2025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2025年8月6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资格、投票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3日下午14:30在南京市建郸区恒山路136号苏垦大厦12楼1208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6,472.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588%。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67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003.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99%。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上未提出任何未在《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列明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下列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签名:郭少伟
经办律师签名:姜茜
陶洪飞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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