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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金钼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2 00:00 查看全文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议材料

2026年2月6日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目录

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1

二、审议议案

(一)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3

(二)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

件的议案..................................................4

(三)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5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

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11

(五)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

(六)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9

(七)关于修订《金钼股份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49

(八)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66

(九)关于修订《金钼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73

(十)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89

(十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9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会会议材料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6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88

号金钼股份综合楼 A 座 9 楼视频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平

会议安排: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推举产生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审议议案

(一)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金钼股份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金钼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表决

五、休会,汇总投票表决结果

六、计票人清点表决票并由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议案一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防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风险,促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更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险)。具体方案如下:

一、保障对象金钼股份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额与保费

保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年保费为人民币18.8万元。

三、保险期限

12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后续每

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该议案已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因投保对象包含全体董事,董事会全体成员回避了表决,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议案二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平台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资金保障能力,加大加快公司高质量转型发展,全力推进“质效量”计划和“二次创业”目标实现,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认真自查,公司符合现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政策和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条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议案三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发展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分析、比较,公司拟定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面

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采取一次注册、分期发行。各期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届时公司资金需求、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基础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公司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公司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1个周期,或在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公司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

三、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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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

业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重置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次债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次债券采取通过线上簿记系统的方式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矿产资产并购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不

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七、增信措施本次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

八、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

若在本次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公司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则本次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本次债券利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6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九、付息方式

在公司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次债券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

十、续期选择权

本次债券将设置基础计息周期,该基础计息周期为不超过

5年(含5年)。在每个周期末,公司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期限

延长1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公司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

十一、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

本次债券附设公司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十二、强制付息事件及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

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公司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向普通股股

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减少注册资本。

若公司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减少注册资本。

十三、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次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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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次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公司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公司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的改变或修正而不

得不为本次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公司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公司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公司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公司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公司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

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

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公司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二)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公司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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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时,公司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

公司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公司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

相关会计处理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公司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公司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离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公司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次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公司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将继续存续。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次债券。

十四、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五、拟上市交易场所本次债券拟上市交易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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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决议有效期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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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高效、有序完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全权负责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及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票面金额、发行价

格、增信措施、债券形式、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承销方式、配售规则、付息方式、兑付方式、募集

资金用途、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等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可续期公

司债券的申报事宜,以及在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完成发行后,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

三、为本次发行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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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发行、上市及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五、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

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等情况,对与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六、根据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及上市规则,在本

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宜;

七、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款项的接收、

存储及划转活动;开立专项偿债账户,用于偿付本金、利息资金的归集及兑付;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八、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的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本次被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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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拟对《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股东大会”调整“股东会”、“半数以上”调整为

“过半数”等表述,并将《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金钼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是删除原制度5条,主要为:原制度第27条股东大会文件准备工作、第42条至第44条公告、表决签名、点票、结

果宣布、第56条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及审议方式等细节性工作内容;

三是合并原制度2条,将原制度第34条累积投票制适用条件合并到新制度第33条、原制度第51条控股股东等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到新制度第47条;

四是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具体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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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新制度第14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3%降为1%;

六是新增第46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七是完善原制度第52条,修改后为新制度第47条,明确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以及轻微瑕疵不影响效力情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15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附件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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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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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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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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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20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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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数及其占总股本的比例;

(二)选举监票人、计票人(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三)逐个审议提案;

(四)与会股东表决;

(五)暂时休会,监票人、计票人及见证律师收集表决单并统计票数;

(六)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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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2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三十三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2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25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26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27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

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28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

易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2024年1月25日修订的《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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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拟对《金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新增“第二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明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构成;

二是新增“第三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对“第四章董事会职权”进行补充完善,新增“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等5项职权和规范表述;

四是根据《公司章程》,完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规范表述,新增董事长权限专章;

五是对“董事会的议事程序”进一步规范,明晰各环节及要求。

六是新增“第七章决议的执行”,明确决议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七是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半数以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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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过半数”等表述。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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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权履责。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全体董事。

第二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4

名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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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发展和提名与薪酬3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各自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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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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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四章董事会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5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预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考核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考核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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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制订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批准中长期激励计划;

(十七)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

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九)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十二)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三)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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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门委员会、董

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决策事项的决策责任。

第五章董事长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授予董事长决定事项的权限范围

如下:

1.决定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下列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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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决定公司2亿元以下商业银行贷款;

3.决定公司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改建、扩建、新建项目。

第六章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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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人和邀请有关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和其他紧急事项外,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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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前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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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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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节提案拟定

第二十六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室向公司各部门征询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并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提案,相关职能部室根据党委会要求修改完善后,随附党委会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由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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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节提案表决

第二十九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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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在1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

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通过特别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以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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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行为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通过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1/3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授权范围和公司

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节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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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员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决议事项,属于董事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长组织安排具体工作。不属于董事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会安排公司经理层执行实施。

47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他董事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了解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实施、消极实施或虽实施但

违反决议的情况时,有权要求和督促总经理或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十六条对于在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复议。

(一)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因政策变化而造成决策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决策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其他造成决策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四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

重不良影响的,依据事实、性质及情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议事项的;

(二)未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个人私自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董事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而造成失误的。

48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则

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

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2022年5月19日修订的《金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49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议案七

关于修订《金钼股份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对《金钼股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删除“监事”相关表述;二是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50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附件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独立董事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

51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发展、审计、提名与薪酬共3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52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超过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包括本公司),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公司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依照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

5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当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因触及上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55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信息库中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6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

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

57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58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9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除负责第二十六

条事项外,还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在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日。

除按规定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外,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经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60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61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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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公司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6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

自律规则,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二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存在第四十二条所列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

6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

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

65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高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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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公司拟对《金钼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并将《金钼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更名为《金钼股份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二是删除原制度5条,主要为:原制度第3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5条委托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网络投票服务、第10条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等细节性工作内容;

三是原制度第7条至第9条关于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增加临

时提案等内容,合并到新制度第6条;

四是新增5条,主要为:第3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第9条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方式、第10条采取累计投票制的议案投票规定、第12条持有多

67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个股东账户的股东投票规定、第14条公司及律师应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68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附件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交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

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五条公司在刊登股东会通知时,同时向上交所指定的上

69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

股东会通知中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

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的编制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2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1、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2、增加临时提案;

3、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4、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股东会届次不能出现重复。公司因故取消股东会的,后续的届次需顺延。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在上交所的交易日召开,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八条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股东会通知中的投票操作流程进行投票。

第九条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

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

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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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一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

71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对特别表决权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信息公司提出。

72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

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7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议案九

关于修订《金钼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金钼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范围;

二是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界定范围;

三是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日常关联交易特别规定;

四是新增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披露标准及决策程序;

五是删除“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等不

适用条款及“监事”相关表述;

六是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7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附件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

75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76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

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公司与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7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关联人信息档案,并及时通过上交所网站

“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者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78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十条除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五章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二条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提交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会议审议批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为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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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

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

按照第十七条的标准,适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80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和上交所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81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在审核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82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关联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其他事项

的公允性发表专项意见,并将该等情况向股东会专项报告或通过在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门说明的方式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五章日常关联交易

8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项

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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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第三十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上交所规定

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

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七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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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

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

达到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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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关联交易内部管理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方报备情况建立公司关

联人信息档案,每年初发布公司关联人名单。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在其经营

管理过程中,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须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生产运行部,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二)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

(三)关联交易拟发生的金额;

(四)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五)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生产运行部对上报的关联交易文件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制度规定提交审议。

第三十八条生产运行部负责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编制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管理计划,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过程监管、备案审批和检查指导,审核、编制和报请非计划性关联交易,编制和报请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财务部门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关

联交易合规结算,并做好系统内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报告关联交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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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服务机构提供审计或者评估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及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

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报送审议批准而未报送的,公司将追究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责任,并将视情节对包括直接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整岗

位、降级使用、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追究其经济责任。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予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关联交易违规责任追究的调查、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决定后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

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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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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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拟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提名严平、张保生、马祥志、罗洛、尹孝刚、段志毅和李少博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3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90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附件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严平先生,1970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

任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宽板厂党总支副书记、书记、副厂长,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宽厚板材料公司经理,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西宝太新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宝鸡钛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宝鸡渤海西北商品交易中心总经理,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董事、宝钛商贸有限

公司董事长,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主任,企管运营信息部经理;现任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2.张保生先生,1974年生,大学本科学历,正高级政工师。

曾任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处副处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

主任、纪委副书记、总经理专务、总经理助理,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金堆城钼业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工会主席,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马祥志先生,1968年生,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金堆城钼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处长,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金钼股份总会计师;现任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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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4.罗洛先生,198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现任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5.尹孝刚先生,1968年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

曾任金堆城钼业公司冶炼厂副厂长、钼炉料产品部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钼炉料产品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矿冶分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6.段志毅先生,1973年生,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曾任陕西华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山分公司百花岭选矿厂厂长,陕西金诚杰出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7.李少博先生,1978年生,在职研究生学历,国有企业二级

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曾任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

92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作部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部经理,机关党总支书记,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法务部部长;现任金堆城钼

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9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议案十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拟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提名李富有、王军生、季成和张金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3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9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附件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富有先生,1953年生,经济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学教授,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制度与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曾任西安外国语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渭南师范学院、温州商学院等高校特聘教授;陕西富晨创业投资公

司、西安泉佑集团公司等公司的经济顾问;现任兰州银行独立

董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王军生先生,1965年生,应用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分行办公室主任、支行副行长(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行长,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教务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现任教育部金

融学类教指委委员、陕西省审计学会常务理事、陕西省经济学

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陕西省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季成先生,1975年生,硕士学位,曾任德衡律师集团(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行总裁、

高级合伙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张金钰先生,1982年生,工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

现任西安交通大学教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疲劳分会理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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