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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运行,完善本行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本工作细则以及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1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有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且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的更换和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如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任委员就任前,原

2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九)负责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及

3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每年应对本行财

务情况组织开展至少1次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本行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工作可与本行内审项目协同开展,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单独开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审核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其他问题。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等)和重大审计问题;

(八)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虚假、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就上述事宜,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与审计师开会2次,就审计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上述报告及账目中

4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异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

行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

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监督审议本行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制度、方案等;

(二)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包括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本行财务会

5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四)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五)确保董事会及时响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督促本行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并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本行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及适当的地位;

6(五)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担任本行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协调并监

察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本行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涵盖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等。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工作,审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评价本行内控体系建设;

(二)关注本行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大额资金运作、关联交易、债务风险、金融业务、境外业务等高风险领域的内部

7控制情况;

(三)监督指导本行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本行开展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评估,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四)检讨及监督本行的财务监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审核相关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本行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持续检查并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行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

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六)确保有适当安排,以让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

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并让本行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对本行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8(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1.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自律规则或者本行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本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9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10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根据本行章程及国资监管要求,履行

以下监督职能:

(一)对董事会在决策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以及国有股东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及授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和市国资委或国有股东报告监督情况。

(四)对本行整改巡视、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

检查等发现的经营管理问题的情况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五)按规定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积极履行穿透式监督职责。

(六)对董事会制定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

11行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管理层工作汇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

访谈管理层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本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有

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建立职责落实报告机制,经审计委员会决议,指定总行内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室承担审计委员会有关职责落实的具体工作,相关部室应对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本行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

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本行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12第四章履职义务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本行内外部审计工作、维护本行及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本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对各类事项独立作出判断,不得受各方不当影响;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报告或提请审计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其关联方与履职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监督、讨论、表决等。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对履职中接触的所有未公开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风险报告、内控缺陷、监管问询、并购计划等)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或利用该信息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本行的任何馈赠,不

得参加由本行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本行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

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委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本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

13重失职的;

(二)与本行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四)履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灵活处理通知时限。

第二十七条提案部门应严格履行议案审签手续,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前置程序,并对议案材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事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提案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专项调研。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传签会议,其

中现场会议每年不得少于2次。“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14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重大的审计事项,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或缺位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普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特别重要事项(如建议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认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5(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计委员会成

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其投票不应计入有效票数。

第三十四条因委员回避、增补等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不足而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可直接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本行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16名。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制

作会议决议,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表决书、授权委托书等会议资料应该作为本行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四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当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细则属于管理规章类制度,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其制定、解释和修改的具体工作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执行。

第四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后生效。

17原《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重庆银董发〔2019〕1号)中《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日废止。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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