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5 证券简称:中国汽研 编号:2026-030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三个解锁期部分
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389211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89211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9 月 29 日。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三个解锁期部分解锁的议案》。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和《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对符合条件的 31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389211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批准及实施情况1.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就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 年 6 月 24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原控股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印发的《关于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22 年 7 月 15 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授予价格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158922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1004847787 股。
9.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11.56 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李哲、沈斌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5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11.26 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万鑫铭、陈华、王雪娇、陈涛、张志刚、张
健、吴国俊、周晶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81000 股。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一个解锁期部分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满足第一次解锁的条件,同意对该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解锁,解锁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实际解锁
35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586748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就该议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认为 2023 年公司业绩和 350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一个解锁期
的解锁要求,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10.83 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潘伟、彭俊、吴琰杰、于秀涛、王舒、江在坤、余冬、王东升、王薛超、朱元涛、吴建华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5800 股。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一个解锁期部分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一次解锁的条件,同意对 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3146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就该议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认为 2023 年公司业绩和 5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一个解锁期
的解锁要求,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二个解锁期部分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二次解锁的条件,同意对该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次解锁,解锁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
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二次实际解锁 33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417321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就该议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认为 2024 年公司业绩和 33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二个解锁期部分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满足第二次解锁的条件,同意对该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次解锁,解锁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二次实际解锁 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23595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该议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认为 2024 年公司业绩和 5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10.49 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朱丽娟、周致圆、兰鹏、赵智超、夏铁权、夏国强、杭锦峰、樊宇、
周幼军、张亚明、倪立辉、黄武凯、郑琼莉、陈强、郭敬、瞿世伟、罗开荣、蒙
鸿波、牛飞龙、张怒涛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06500 股。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三个解锁期部分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满足第三次解锁的条件,同意对该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次解锁,解锁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三次实际解锁
31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89211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就该议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认为 2025 年公司业绩和 31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三个解锁期
的解锁要求,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一)锁定期届满说明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 3 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售期满后的 24 个月后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售期满后的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为 2022 年9 月 21 日。自 2026 年 9 月 21 日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三个解锁期,已达到解锁的时间要求。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解锁业绩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前提条件的说明
(1)解除限售日前一财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 (1)2025 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 13.59%,不低于 9.00%; 高于 9.00%,满足条件;
(2)以 2016 年为基础,解除限售日前一个 (2)以 2016 年为基础,2025 年度公司净利
财务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00%; 润复合增长率为 15.06%,高于 10.00%,满足条件;
(3)解除限售日前一个财务年度 EVA(经济 (3)2025 年度公司 EVA(经济增加值)为增加值)达到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且 102814 万元,高于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EVA 大于 0; 86039 万元,且△EVA 大于 0,满足条件;
(4)解除限售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 (4)2025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
入占比不低于 98%; 99.31%,高于 98%,满足条件;
上述(1)、(2)指标均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 满足条件。均水平以及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1)集团公司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对标企业详见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对标企业名单》。
(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解锁业绩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前提条件的说明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 2025 年度 31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优合格,公司将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 良,满足解锁条件。额度,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100% × 30%和当时市场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具体= 30%
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锁比例如下:
等级 标准系数
优良 100%
中等 90%
合格 80%
不合格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情况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授予对象为 366 名,共授予 158922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以来激励对象共有 50 名因调动、退休或离职不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中尚有 9名暂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另有 5名激励对象按整体安排暂不解锁,故本次对符合解锁期解锁条件的 31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3892110 股进行解锁。
单位:股
序 本次股权激励已获授予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号 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一、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311 人) 12973700 3892110 30%
合 计 12973700 3892110 3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 年 9 月 29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892110 股。
(三)本次解锁激励对象不涉及董事和高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无限售条件股份 998405727 3892110 1002297837
有限售条件股份 4242660 -3892110 350550
总计 1002648387 0 1002648387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已进入第三个解锁期。公司已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业已成就,本次解锁的相关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