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
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关于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吕晓燕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惠荣温德成潘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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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活变论
刘惠荣温德成潘爱玲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惠荣温德成潘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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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