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期权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禁止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216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周宝英王菲李春霞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