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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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200041 PRC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6月2日
致: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包装”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宝钢包装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宝钢包装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宝钢包装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宝钢包装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宝钢包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钢包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日(星期五)13点30分在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818号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宝钢包装于2023年5月13日公告的《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676011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59.663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宝钢包装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697053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520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宝钢包装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宝钢包装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宝钢包装2022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报告的
议案
5关于宝钢包装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宝钢包装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宝钢包装202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8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9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宝钢包装2022年度关联交易公允性和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11关于宝钢包装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2关于与宝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就上述第1项至第7项、第11项议案,同意上述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就上述第8项至第10项、第12项议案,关联股东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
3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宝钢金属有限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同意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除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宝钢金属有限公司、华宝
投资有限公司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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