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张建新、赵一帆律师出席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程序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2025年4月22日在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油运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网络投票的日期为2025年4月22日,其中,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01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879707932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9.1454%,受董事长丁磊先生的书面委托,
董事、总经理戴荣辉先生主持了现场会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海复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01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879707932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9.1454%。
2.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记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行南京分行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中,控股股东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系关联方,未参加第7项、第8项议案的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海复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海复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此页系《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⒛扭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淞蚴
二○三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