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在选举2名以上(含
2名)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其所拥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实行差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的人数。
第五条公司一次仅选举1名独立董事或者1名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公司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董事选举时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2个单独的议案组分开进行投票,并在议案组下列示董事候选人
1作为子议案。
第八条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九条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
序确定当选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