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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南油:招商南油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

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子公司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1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2(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上交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

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5、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3(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6、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

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

4事会。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1、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

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各子、分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子、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对常规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

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5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上述(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有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对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

大风险等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分析及判断,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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