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85证券简称:中国核电公告编号:2025-035
债券代码:138547 债券简称:22 核电 Y2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的议案》,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2022年9月21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第二个行权期为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6月23日,行权价格为4.71元/股;可行权人数466人,可行权数量33026529股。
2023年5月19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行权情况,将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修订为188.69877590亿元,股份总数修订为188.69877590亿股。
截至2023年6月23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行权到期,公司新增股份13407277股,注册资本增加13407277元。
2024年7月3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计划向特定对象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行 A股股票,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5664985460股(含本数)。
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发行股份数为1684717207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1684717207股限售流通股,总股本由18883284867股增加到20568002074股。
根据2023年3月31日以来公司新增股份数及注册资本,公司拟将《公司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人民币188.69877590亿元变更为截至2025年
1月10日的人民币205.68002074亿元,股份总数由188.69877590亿股变更为
205.68002074亿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二十条。
二、取消监事会并落实《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号),为落实《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公司组织修订了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以及其他章节涉及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撤销监事会,后续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监督职能;并将章程中“股东大会”相关表述改为“股东会”。
2.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适应性修订,主要包括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中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等。
3.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章程指引》相关内容修订
第七章“党组织”等内容。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取消监事会事宜,同时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1股东大会股东会(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过半数(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将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不再逐
2半数以上一对比)
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由风险和审计
3监事、监事会
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再逐一对比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
4(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第二条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
5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000041468。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35425T。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8.69877590亿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68002074亿元,实收资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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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9877590亿元。人民币205.68002074亿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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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8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第十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
9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新增第十三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10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
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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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12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民币1.00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在原中核核电有限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在原中核核电有限公司享有公司享有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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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582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88.69877590亿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05.68002074亿股,全部
14为普通股。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何资助。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5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6(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除外:
17(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8(二)要约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收购的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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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收购的股份;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20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21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2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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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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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25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义务。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6(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的股份;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向公司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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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登记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外。
28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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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第三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险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提起诉讼。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30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31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2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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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司利益。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4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
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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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36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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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事的报酬事项;(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九)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职权中除第(一)、(四)、(十二)项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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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临时股东会: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分之二时;
40(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41
公司上市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董事长主持,但依本节规定由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
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的除外。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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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并公告。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第五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见。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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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委员会的同意。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44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同意。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提出请求。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东的同意。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第五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45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46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第五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47公司承担。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
48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49东;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五)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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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项提案提出。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上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上的所有普通股股东等或其代理
51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5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下列内容: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3(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印章。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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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55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删除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56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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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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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会成员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59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东大会批准。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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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以下内容:记载以下内容: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61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10年。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62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数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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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公司年度报告;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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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第八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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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66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67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第八十八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请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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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股东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
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会。(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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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70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计票、监票。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过。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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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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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73事: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执行期满未逾5年;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年;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年;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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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司董事总数的1/2。一。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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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义务: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储;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进行交易;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行交易;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义务: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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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使职权;................(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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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换。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78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履行董事职务。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79......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新增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80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1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删除
82行。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83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市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八)在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在本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赠等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制定经理层成员经(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应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十二)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授予的其他职权。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检查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十七)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依法进行催缴;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决策事项的决策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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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确定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必要时可以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五)确定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必要时可以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会议;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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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涉及安全生产、危及核安全的紧(六)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可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法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特别处置权;认;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方式决定或公司依法通过公司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方式决定或公司依
的规章制度确定,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法通过的规章制度确定,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公司监事第一百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87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事、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88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董事会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不受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事先通知的时限的限制,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挂号邮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不受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位董事应当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的限制,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达、挂号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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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且每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议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90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91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92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93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94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95(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96(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
97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98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99(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安全与环境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100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公司组织机构重大调整等,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上述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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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合同签订等;
(三)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102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安全与环境委员会负责研究安全与环境的相关政策,审查公司对安全和环境法规以及行政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涉及员工、签约方、公共区域有关安全、环境方面的事务;
103(二)公司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安全与环境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安全与环境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104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理人员。
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105
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顾问;
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责管理人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员工招聘和解聘的计划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制度;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106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的筹备、组织、决议事项督办、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107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108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9第七章监事会本章内容全部删除
110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党委的机构设置: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原则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上由董事长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党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后,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届中可以直接任免。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党委委员若干人,设党委书记1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党委的职责: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职责。(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保持高度一致;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
111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经理层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全面推进党(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领导支持纪治党向基层延伸;
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
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党委的运行机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党委的运行机制:
(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一)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
(二)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三)党委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
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行使相关职权;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四)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审议党委行使职权中需要集体决策或通过(三)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
112的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议题需要确定。(四)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五)党委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
委成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六)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审议党委行使职权中需要集体决策或
通过的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113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114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115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116资本的25%。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117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118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119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120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可以续聘。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121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22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挂号邮件、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挂号
123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挂号邮件、删除
124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第一百八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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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因此无效。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126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127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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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产清单。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129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130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131(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132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东会决议而存续。
2/3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133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134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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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136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股份比例分配。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137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产清算。
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138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告公司终止。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139产。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担赔偿责任。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140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141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142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143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