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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定(2025年8月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Regulation about Independent Directors

CG-AB-1203

Rev.C

本文件属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复制或转让。目录

1.0目的.................................................1

2.0适用范围...............................................1

3.0定义.................................................1

4.0依据文件/参考文件..........................................1

4.1依据文件...............................................1

4.2参考文件...............................................1

5.0责任.................................................1

5.1董事会秘书..............................................1

5.2董事会办公室.............................................1

5.3人力资源部..............................................2

6.0流程/规定..............................................2

6.1总则.................................................2

6.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

6.3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4

6.4独立董事参会相关规定.........................................6

6.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6

6.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7

6.7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8

6.8独立董事的培训............................................8

6.9独立董事的津贴与考核.........................................8

6.10独立董事履职服务与保障.......................................9

7.0附录................................................10

7.1 中国核电独立董事考核评价表 ................................ / 12

1.0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或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强化对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与服务,加强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核电本部。

3.0定义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4.0依据文件/参考文件

4.1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6)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2参考文件无。

5.0责任

5.1董事会秘书

作为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领导,负责组织独立董事选聘、合规、考核评价等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并根据规定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5.2董事会办公室

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1)独立董事的日常服务工作,包括协助独立董事完成日常履职工作,定期

组织独立董事参加培训、调研,完成独立董事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负责做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服务工作,筹备、召开及记录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追踪会议决议履行情况,并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日常履职要求;

3)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选举和换届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独立董事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独立董事每年独立性情况评估和披露,及监管机构其他合规性要求。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2 / 12

5.3人力资源部

1)负责与控股股东(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完成独立董事推荐人选的事前报备工作;

2)负责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制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核定当

年独董津贴金额。

6.0流程/规定

6.1总则

6.1.1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6.1.2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及以上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6.1.3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6.1.4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6.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6.2.1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1)符合本制度6.2.2所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任职资格以及兼任

职务的要求;

2)具有本制度6.2.3所要求的独立性;

3)无本制度6.2.4所述情形或不良记录;

4)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5)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6)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7)已根据监管规则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8)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不得超过三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3 / 12

9)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6.2.2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证监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6)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7)其他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6.2.3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包括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及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4)项至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4 / 12

6.2.4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不良记录:

1)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2)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3)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

4)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7)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8)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6.2.5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注册会计师(CPA)执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5年及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6.2.6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6.3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6.3.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6.3.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6.3.3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就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5 / 12

6.3.4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6.3.5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6.3.6经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6.3.7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6.3.8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已满6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6.3.9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撤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6.3.10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6.3.11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定第6.2.1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6.3.12除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6.3.13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6.3.14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6 / 12

6.3.15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独立董事参会相关规定

6.4.1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6.4.2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6.4.3独立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6.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6.5.1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公司被收购情形下,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5.2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1)项至第3)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1)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7 / 12

6.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6.6.1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参会人员按会议召开之日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界定,不需专门任命或辞任。

6.6.2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6.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案分为审议类和报告类。本规则第6.5.1条、第6.5.2

条第1)项至第3)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报告并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6.6.4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3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者其他书面方式提交全体独立董事。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6.6.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两名独立董事委托;每名独立董事对每项审议类议案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6.6.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6.6.7独立董事应对审议类事项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6.6.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有审议类议案时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决议,与会独立董

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决议。

6.6.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现场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3)审议及报告的议案;

4)审议类议案表决方式及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5)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6.6.10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8 / 12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6.7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6.7.1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当是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弃权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6.7.2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6.8独立董事的培训

6.8.1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

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6.8.2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6.8.3公司独立董事培训主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

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6.8.4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

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

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6.8.5独立董事除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外,还应按照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6.9独立董事的津贴与考核

6.9.1独立董事应从公司获得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除该部分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6.9.2独立董事实行年度考核评价,按照自我评价、董事互评、加权计算评价得

分和形成评价结果的程序依次开展,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初评。

6.9.3独立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并统计结果,当年津贴标

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拟订,均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

6.9.4独立董事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包括忠实勤勉、严以律己、科学决策、防范风

险四个方面,各占25分:

1) 忠实勤勉:包括履职时间、出席会议、参加培训、调研及其他活动等要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9 / 12求;

2)严以律己:包括任职资格、兼职家数、独立性和个人品德等要求;

3)科学决策:包括议案审议、专委会及独董专门会议预审、审议表决、提

交报告等要求;

4)防范风险:包括在董事会、调研及日常履职中发表审议意见和建议、出

具事前认可意见和独董意见、跟踪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等要求;

具体评价要点详见附件《中国核电独立董事考核评价表》。

6.9.5加分项与扣分项:年度内围绕公司发展战略、重大问题、内部控制、风险管控,提出重要建议和指导,实施后对提高管理水平、经营业绩、公司市值或风险控制有切实效果的,或向董事会提示董事会审议事项之外的重大问题引起公司重视并被采纳的,可酌情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履职过程中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或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失职失责,导致公司内部出现重大决策风险、经营风险的,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该部分分数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实施。

6.9.6公司全体在任董事均应填写《中国核电独立董事考核评价表》,由董事会

办公室加权计算最终得分,计算方法为:其他董事平均分×80%+该名独立董事自评得分×20%+加分-扣分=最终得分。

6.9.7独立董事任职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作为评价对象,也不参加对其他独立

董事的评价,其个人年度考核得分按当年所有参与考核的独立董事平均得分计算

6.9.8独立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最终得分达到90及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6.9.9独立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与其津贴相挂钩,评定为优秀的按独董津贴标

准的100%发放,评定为良好的按独董津贴标准80%发放,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按独董津贴标准的60%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每年暂按上年度标准预发(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次年根据履职评价结果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6.10独立董事履职服务与保障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按照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制度与规定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职保障,并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6.10.1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

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与该等事项有关的完整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6.10.2对于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6.10.3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公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10 / 12告事宜。

6.10.4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6.10.5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6.10.6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7.0附录

7.1 中国核电独立董事考核评价表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11 / 12

7.1中国核电独立董事考核评价表

中国核电独立董事考核评价表

评价人:

董事1董事2董事3董事4评价指标评价要点分值()()()()

1.出席或委托出席全年董事会会议,积极参加国资监管机构、证券监管

机构和中国核电邀请出席的其他会议,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十10五日。

2.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并应邀参与

5

中国核电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等其他活动。

忠实勤勉

3.审阅年度调研计划并提出意见,积极参加中国核电组织的调研活动并

与被调研企业展开交流,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到公司(含子公司)现场5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4.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并按期参

5

加后续培训,积极参加中国核电组织或报名的其他培训。

5.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10

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6.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不得超过三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5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严以律己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5

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8.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处罚、采取市

场禁入等情形,未因证券期货类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5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科学决策 9. 参加或委托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所任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 10CG-AB-12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Rev.C 12 / 12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0.会前听取经理层和各部门汇报,深入研究议案和有关材料,充分了

5

解拟决策事项信息并提出建议。

11.了解掌握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态势、国资监管政策等,不断提

5

升专业素养和决策判断力。

12.签署并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

5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13.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汇报、开展督查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及时向董事会10报告并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或披露,公司未说明或披露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防范风险14.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5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5.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独立董事工作规定》,就特定事项

5

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书面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

16.任职期间公司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警告或处罚。5

总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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