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Three Importance And One Greatness System
Implementing Management
CG-AB-210
Rev.H
本文件属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复制或转让。目录
1.0目的.................................................1
2.0适用范围...............................................1
3.0定义.................................................1
4.0依据文件/参考文件..........................................2
4.1依据文件...............................................2
4.2参考文件...............................................2
5.0责任.................................................2
5.1党委书记、董事长...........................................2
5.2总经理................................................3
5.3纪委书记...............................................3
5.4主管领导...............................................3
5.5其他公司领导.............................................3
5.6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3
5.7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3
5.8战略规划部/法律合规部........................................4
5.9党群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工会办公室.................................4
5.10人力资源部.............................................4
5.11纪检监督部(纪委办公室)/审计部/党委巡察办公室..........................4
5.12事项主办部门............................................4
6.0流程/规定..............................................4
6.1决策遵循的原则............................................4
6.2事项范围...............................................5
6.2.1党委决策事项...........................................5
6.2.2需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事项...........................5
6.3决策程序...............................................6
6.4决策实施...............................................8
6.5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9
6.6其他.................................................9
7.0记录.................................................9
8.0 附录 ........................................... 1/10
1.0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或“公司”)
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保障公司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核电本部。
3.0定义
1)三重一大事项:本程序中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2)决策主体:是指参与决策的领导者、参谋者及决策的执行者。本程序中“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法定地位,要在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确保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并将履行监督职责贯穿其发挥作用全过程。董事会、经理层要自觉维护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党委要尊重和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股东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3)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由公司决策主体集体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
的重要措施,公司党的工作、基本制度建设、战略与规划、年度预决算、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与调整、利益调配、机构设置、高管考核与薪酬管理、破
产、改制、兼并重组、风险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4)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中国核电直接管理(或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任免,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董监事,板块内领军人才遴选和推荐评选,本部12职级(含)以上职级调整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5)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中国核电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
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权益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科研投资,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资本运作,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6)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公司所规定的
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CG-AB-210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Rev.H 2/10
4.0依据文件/参考文件
4.1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22日发布)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4日发布)
4)《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年12月30日
发布)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12年9月10日发布)6)《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2010年7月)7)《关于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11月2日发布)
8)《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规定》
9)《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10)《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中核集团全资、控股公司章程指引》
4.2参考文件无。
5.0责任
5.1党委书记、董事长
1)作为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
针、政策,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决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主持公司党委工作,协调、督促党委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委自身建设,指导和督促公司党支部工作。
2)作为制定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审定党委会、董事
会、股东会上会议题,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党委会,决策相关主体法定权责范围内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项目安排和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
3)组织党委会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中须履行党委前置程序的重大事项;
4)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
员述职述廉和党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5)在发生不可抗力、重大危机或者特别紧急的情形,无法及时召开决策会议
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相应决策会议报告,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相关决策会议应当按程序予以追认;
6) 审定本程序未涵盖的其他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的“三重一大”属性,明确CG-AB-210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Rev.H 3/10
相关决策流程并执行。
5.2总经理
1)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2)审核或组织会议审议总经理部提请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及其材料;
3)属于应由总经理提出且由董事会、股东会最终决策的事项,应当在总经理
审核或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审议后,履行党委前置程序;
4)组织落实党委、董事会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并向决策主体汇报
事项进展;
5)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授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5.3纪委书记
1)参与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2)可以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研究决定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5.4主管领导
1)协助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开展“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工作;
2)对业务部门开展“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5.5其他公司领导
1)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并明确落实部门、单位和责任人;
2)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和党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并向
党委报告落实党委决定的情况;
3)进入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和党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落实党委决定;
4)对本程序未涵盖的其他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提出明晰“三重一大”属性的建议。
5.6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1)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编制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
2)组织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并对会议议定事项进
行督办;
3)对照检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
4)及时向中核集团“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上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相关
决策信息,审核成员单位报送的“三重一大”决策信息;
5)指导成员单位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工作。
5.7 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CG-AB-210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Rev.H 4/10
1)组织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等会议,并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督办;
2)组织党委会前置审议“三重一大”事项;
3)及时向中核集团“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上传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
相关决策信息;
5.8战略规划部/法律合规部
对法律相关的“三重一大”议题进行审查,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5.9党群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工会办公室
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组织书
记述职、党务公开、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范畴。
5.10人力资源部
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
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5.11纪检监督部(纪委办公室)/审计部/党委巡察办公室
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公司纪委对领导人员监督考核的重点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5.12事项主办部门
1)对相关“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编制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会议材料并履行会前审批程序;
3)对“三重一大”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向相应决策主体报告;
4)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决策前,主办部门
应开展调查研究、论证评估、法律审查和沟通等工作;
5)对本制度未涵盖的其他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商“三重一大”归口管理部
门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6.0流程/规定
6.1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
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2)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由决策主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
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4)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职工群众参与、专家
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5)坚持科学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务实高效,决策主体权责清晰,决策程序规范,决策前论证充分严谨,风险防控措施有效,保证决策的CG-AB-210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Rev.H 5/10科学性。
6)坚持协调一致。“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决策范围、决策事项等内
容应与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相一致,公司的基本制度、具体规章的内容应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协调。
6.2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包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详见附表)。对于本办法未涵盖的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由该事项涉及的本部业务主办部门商“三重一大”归口部门等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党委书记、董事长审定后执行,后续视情况考虑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本规定和《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6.2.1党委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
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
考核奖惩方面的重要事项;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重要人事任免,特别是围绕提
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
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8)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
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品牌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9)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6.2.2需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事项
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2)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经营计划的制订;
3) 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一定金额以上或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CG-AB-210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Rev.H 6/10
面的重大事项;
4)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一定金额以上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产
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
5)重大的融资方案、对外担保事项、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建设重大工程,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
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事项;
8)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9)重要改革方案,公司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0)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11)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12)考核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13)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14)核安全、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15)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16)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17)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6.3决策程序
1)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各决策主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在所议事项比较简单,能够保证会议组成人员根据书面材料掌握足够的信息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签署决议。
2)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
照规则由集体决定:
-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充分论证。拟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督部门意见。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准备汇报材料,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涉及党委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应提前分送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 民主讨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由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的党委委员可CG-AB-210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Rev.H 7/10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应按照倒序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决定。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作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3)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人员、董事等提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动议或者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特别重大或者复杂敏感的事项,应当经党委书记、董事长与总经理等沟通后启动。
-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一般由总经理部成员研究拟订建议方案。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拟定建议方案;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经过总法律顾问审核;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建议方案一般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及有关领导人员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
-召开党委会对建议方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意见。
4)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把关到位,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形成意见,不等同前置决定,不能代替其他治理主体决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时重点研判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会审议时重点研判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与出资人要求的一致性、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性、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性等。
5)属于应由总经理提出且由董事会最终决策的事项,一般应当在总经理审核
或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审议后,履行党委前置程序。
6)董事会前,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或者总经理部成员、董事会秘书受党委委托,就党委意见和建议方案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视议题内容听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董事会前沟通时,对建议方案出现重大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上会。
7)董事会审议时,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或领导班子成员和公司其他党员要按照
党委会意见发言。党委委员要向党委报告落实党委决定情况。
8)决策会议应遵循的其他规定:
-报送材料。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发出会议通知、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决策会议应当严格遵守集体研究讨论要求,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深入听取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最后由总经理决策CG-AB-210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Rev.H 8/10并负责;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举行会议表决。
-对于同一权责事项,可从不同角度确定不同决策主体时,应按最高(最严)标准确定决策主体;对于同一事项涉及多家成员单位需公司审议同意后再
行决策的,主办单位请示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其他单位不再单独报请公司决策,但应确保内部决策程序完整合规。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会议应当根据研究讨论情况,就“三重一大”决策形成书面决议或审议意见。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与决策参与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指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该决策人员应当回避,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的,事后应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及时按程序予以追认。
-对暂缓上会、暂缓作出决定或者董事会表决未通过的方案,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需要对建议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党委应当再次讨论。再次上会的时间和方式由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决定。难以达成共识的,党委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6.4决策实施
1)决策作出后,按照有关规定须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及时报批,待上
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须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2)党委、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并明确落实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监督检查。
3)公司党委应对其他决策主体做出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
脱离实际的决策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组织反映。
4)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
未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5)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
不能执行的决策事项,应当重新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6)党委应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建立监督反馈机制,明确负责
监督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决策意见落实情况的主体。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应的决策主体。对执行不到位,落实不力的事项,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落实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CG-AB-210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Rev.H 9/10实际、偏差失误等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7)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要求,加强“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
根据信息类别,标注涉密等级、期限,明确知悉范围和责任,落实保密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做出后,事项主办部门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
查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存在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程序报请该事项的决策主体同意后立即停止执行;如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
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须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6.5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巡视巡察、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党
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点事项,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决策主体每年应自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2)落实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充分
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作用。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未经法律审查或经法律审查属于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决策。决策主体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会议准备环节的管理,对“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有关程序认真进行审核,检查相关会议材料是否完整;决策材料缺少要件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3)公司公文、印章、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件印发、印章使用和资
金支付等环节的管理,认真核查相关程序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对于未按照要求经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发文、用印或支付资金。
4)党委应及时主动将“三重一大”事项等重要情况向公司纪委通报,公司纪
委应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5)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
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对出现失误和失职渎职问题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如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6其他
1)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2)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相关内容应与公司制度规定相衔接。成员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上报中国核电备案。
7.0 记录CG-AB-210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Rev.H 10/10无。
8.0附录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