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
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
CG-AB-470
Rev.C
本文件属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复制或转让。目录
1.0目的.................................................1
2.0适用范围...............................................1
3.0定义.................................................1
4.0依据文件/参考文件..........................................1
4.1依据文件...............................................1
4.2参考文件...............................................1
5.0责任.................................................1
5.1董事长................................................1
5.2董事会秘书..............................................2
5.3证券及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2
5.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3
5.5本部其他部门.............................................3
5.6控股子公司..............................................3
6.0流程/规定..............................................3
6.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3
6.2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目的........................................4
6.4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和要求.....................................5
6.5投资者说明会.............................................6
6.6接受调研...............................................7
6.7 上证 e互动平台 .........................................8
6.8培训.................................................9
7.0附则.................................................9
8.0附录.................................................9
8.1:.................................................10
8.2 : ............................................ / 11
1.0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或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促进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助力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核电及控股子公司。
3.0定义
1)投资者关系管理: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2)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
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4.0依据文件/参考文件
4.1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施行)
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6年1月1日发布)
4)《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年3月27日修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6)《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025年
3月修订)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
8)《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
4.2参考文件无。
5.0责任
5.1董事长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当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CG-AB-470 投资者关系管理 Rev.B 2 / 11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路演推介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5.2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1)统筹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3)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5)依据监管要求和公司需要,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
员进行培训等;
6)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单位问询;
7)其他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5.3证券及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
负责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保障董事会秘书履职。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负责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制度建设:编制、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
2)交流口径编制:牵头编制、修订投资者交流口径与路演材料,及时根据
公司定期报告、重要公告、国家政策与市场关注热点等事项,滚动更新相关材料;
3)召开会议:牵头组织召开公司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工作;
4)投资者交流:积极采用接待投资者来访、上门路演、参加券商策略会、组织反路演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投资者交流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传播公司核心价值;
5)股东权益保障: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CG-AB-470 投资者关系管理 Rev.B 3 / 11
6)公共关系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相关单位,集团内上市公司与集团外同行上市公司,财经媒体等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8)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组、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9)股东名册分析:定期统计分析公司股东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信息,
形成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
10)其他: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5.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
而上的信息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3)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
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5)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得到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
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
5.5本部其他部门
负责配合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
5.6控股子公司
负责配合中国核电开展投资者交流活动,承办投资者反路演活动等工作。
6.0流程/规定
6.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1)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a)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b)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CG-AB-470 投资者关系管理 Rev.B 4 / 11c)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d)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2)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a)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b)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c)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d)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f)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g)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h)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3)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6.2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目的
1)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
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
2)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3)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建立
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6.3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1)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a)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b)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和解读,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c)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进程、重大融投资、重大CG-AB-470 投资者关系管理 Rev.B 5 / 11
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对外合作、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d)企业文化建设;
e)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f)公司发生《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g)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h)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i)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j)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公司信息。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3)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6.4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和要求
1)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互动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2)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3)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4)公司设立的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应当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5)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CG-AB-470 投资者关系管理 Rev.B 6 / 11
6)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7)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或亲自陪同参观或座谈交流,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8)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9)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10)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
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b)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c)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d)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12)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6.5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2)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3)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4)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CG-AB-470 投资者关系管理 Rev.B 7 / 11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a)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b)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c)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d)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e)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f)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
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6.6接受调研
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4)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b)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c)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d)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f)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CG-AB-470 投资者关系管理 Rev.B 8 / 11
5)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6)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7)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当配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当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司应当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改正。
8)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6.7 上证e互动平台
1)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2)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3)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CG-AB-470 投资者关系管理 Rev.B 9 / 11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4)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6.8培训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7.0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0附录
1)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 承诺书CG-AB-470 投资者关系管理 Rev.B 10 / 11
8.1: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活动类别□媒体采访□业绩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时间地点方式接待单位及人员公司接待人员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附件清单(如有)CG-AB-470 投资者关系管理 Rev.B 11 / 11
8.2:
承诺书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
间为:【活动日期】;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活动日期】至【活动日期后推一年】。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