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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10-31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25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1867097000

名 称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你分行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称泸天化)5%以上股份,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在减持过程中,于2025年6月18日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但未及时披露该股份变动情况,迟至2025年7月9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分行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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