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2026年修订)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建设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过程
中的积极作用,协助组织实现目标,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要求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工作范围第二条中国银行“集团内部审计”是中国银行党委(以下简称“党委”)、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咨询活动,以改善中国银行运营、增加价值为宗旨,以协助管理层履行控制职责为目标,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中国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条中国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目标包括:
(一)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在本行的有效落实;
1(二)促进本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
规和公司治理架构;
(三)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行战略目标。
第四条中国银行集团内部审计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
监督者之一,主要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由管理层设计并负责执行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适当性和有效性。通过依法依规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中国银行集团内部审计事项包括: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本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等的落实情况;
(二)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五)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六)反洗钱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七)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八)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九)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十)“三重一大”制度执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
(十一)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
2项目的审计工作;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独立于本行业务经营、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各项活动,通过检查评价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的持续提升。
第六条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中国银行集团内部
审计可以提供以增加价值、改进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和公司治理为目的的建议、协调、培训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中国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
(一)制订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统一调度全行审计资源实施经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临时性的专
项检查、调查;
(二)制订统一规范的审计制度、程序及标准,保证审计工作遵循适用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
(三)组织开展后续审计,跟进评价整改情况;
(四)负责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价,提供关于全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审计确认;
(五)提供以改进提升相关管理控制活动为目的的增值咨询服务,促进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水平提高;
3(六)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与总分行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沟通审计工作信息,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七)协助党委、董事会建立适应中国银行需要和审计职能发挥的审计组织架构;
(八)与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关
系并共享信息,确保审计范围充分并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工作;
(九)培养、建立审计工作专业队伍,使审计人员具备履
行工作职责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十)党委、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职权
第八条中国银行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职权包括:
(一)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职能、记录(含计算机系统、相关电子数据和资料)、资产和人员;
(二)独立、及时地向党委、董事会进行报告;
(三)在实施审计时获得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支持,或内、外部专业服务;
(四)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五)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4(六)有权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
(七)有权向党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八)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被审计单位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
屡审屡犯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行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被审计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中国银行集团内部审计人员不能承担以下职权:
(一)履行本行或附属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职能;
(二)发起或批准审计部门之外的会计事项;
(三)指挥审计部门之外的本行员工,被指定参与审计组或提供协助的人员除外。
第五章报告路线
第十一条集团内部审计构建垂直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中
国银行总审计师是中国银行审计工作总负责人,协助党委、董
5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其任免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总审计师进行绩效考核并提出薪酬调整建议。本行总审计师的任命需报银保监会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核准,本行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本行总审计师对党委、董事会负责,定期向党委、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
(一)董事会对审计章程的批准和本行总审计师的任免拥
有最终权力;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对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重大调整、审计财务预算的
批准拥有最终权力,并负责提名本行总审计师的任免并考核其绩效,协调审计职能可能面对的工作范围和资源上的限制,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二)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
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并能够就审计结果直接与总审计师进行沟通。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
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
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本行总审计师和审计部门能够获得有关经营管理、决策规划和新业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本行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
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
6体质量负责。
第六章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十三条集团内部审计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集团内部审计独立于其所监督、检查、评价的各项活动,包括银行日常内部控制流程以及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决策过程。集团内部审计不承担设计和操作业务流程及系统、履行经营管理职能、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参与有利益关
系的审计项目,以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在提供确认服务时,审计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必要回避措施。若无法回避,则应在审计报告中对独立性可能产生的损害情况进行披露:
(一)审计负责人或审计部门负责人曾经在被审计单位担
任主要领导职务或直接负责被审计的工作,离开不满两年的;
(二)审计负责人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担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领导职务或直接负责被审计的业务事项;
(三)审计负责人或审计部门负责人认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工作标准
第十五条中国银行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
1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2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7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达到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准则》,努力达到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布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有关标准。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六条集团内部审计应制定统一、规范、完整的审计
制度、规程、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并根据本行经营方针、目标和工作重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符合组织目标的审计工作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遵循监管要求并与银行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集团内部审计应坚持问题导向,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推动审计工作前移,对重点业务条线和风险领域开展分析研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动态确定相关业务条线和风险领域的审计
频率和程度,聚焦“系统性、趋势性、苗头性、重要性”问题,以确保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和科技手段应用,推进数字化审计,提高审计监督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对重点业务条线和风险领域审计发现的问题,应适时跟进评价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集团内部审计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增加组织价
值、改进公司经营、提高管理水平的原则,保证咨询服务的目标与组织的整体价值和目标相一致,并须具备完成咨询服务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第十八条集团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本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信息共享、结果共用,共同推动问题整改、风险化
8解、案件防范。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集团内部审计应注重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在审
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成果等方面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第八章质量保证
第二十条中国银行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
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审计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充分了解有关评估舞弊风险以及所在组织管理舞弊风险的知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审计人员必须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持续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中国银行实行审计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的交流,对于不再具备履行审计职责所需能力或不再适合履行审计职责的人员,应退出审计队伍。
第二十一条集团内部审计应定期开展内部评价,以检讨
和评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总行可根据实际需要挑选独立于中国银行的合格的外部机构或人
员对审计工作进行外部评价,不断增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检查结果负责,未按有关法
9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
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行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审计活动外包
第二十三条当中国银行内部审计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涉
及特殊的专业领域,而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该领域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将该领域(除涉密事项外)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实施,利用其服务结果,并对结果负责。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独立性原则:
(一)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行总审计师应定期评价本章程所规定的宗
旨、职责和职权是否足以使审计工作实现其目标,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国银行集团范围,包括总行,10综合经营公司,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中银香港,澳门分行,
台北分行,各海外分行、附属行、代表处,各海外信息中心。
境外机构执行本章程与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冲突的,在冲突的范围内优先适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属于标准不一致的,应以较严者为准。
中银香港、附属行、综合经营公司应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机构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将本章程中适用于本机构的相关规定转化为内部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国银行董事会批准,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2019年版)》(中银发〔2019〕4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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