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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

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2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式,对南京证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

4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5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等情况。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人

6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员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的情况。

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

7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促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

1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持续关注企业内控制度的规范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与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制度符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合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9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10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况”。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11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不存在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或其控股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12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以纠正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

13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承诺情况。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14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

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等情况。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

15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查的工作要求。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17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等情况。

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的存放、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实施符合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南京证券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南京证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南京证券不存在按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曲太郎李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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