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京都律师事务所
King&Capital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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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都律师事务所
King&CapitalLawFirm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京都20221630号-见证01号
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樊利涛律师、于亚敏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对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大唐
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一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会议通知》”)、《大唐国际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简称“《会议资料》”)
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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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2年11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了《会议通知》,披露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2年11月18日,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布了《会议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需审
议的议案内容。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议案内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召开,由董事长梁永磐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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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5日9:15-15:00。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480,962,14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4%;
其中:现场出席的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名,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10,558,889股;现场出席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70,403,253股。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内资股股东共3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604,978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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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如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议案2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3为特
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股东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
联人已回避表决,同时该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已就该议案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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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元正文)北京京都师事务所唐审股份有限公司12022
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2012
师事务章
负责人果勇军
朱勇辉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