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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发电:董事会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8 00:00 查看全文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及风险控制和法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会”)由5-8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一

1名分别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一)至(四)项事项进行事前风险研究及论证,并提出相应的控制与防范措施;

(六)对公司拟进入的行业和产业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建

2议;

(七)指导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八)对公司 ESG 战略及目标等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可

能存在或发生的风险因素跟踪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职责范围提出议案。议案资料应简明、真实、结论明确。其中:

(一)负责投资规划的部门负责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制订(或修订)及推进、重大投资及风险控制的议案;

(二)负责证券合规及资本运作的部门负责提出有关公司

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证券融资及风险控制的议案;

(三)负责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的部门负责提出有

关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的议案。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案经公司业务分管领导

同意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并经董事会秘

3书审核后,提呈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提案进行讨论并将会议结果及相关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及传真方式等)召开。

第十三条会议召开前7天由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采取通讯表决(包括电话会议或书面传真)的方式。

第十六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第十八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做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它人员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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