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于飞)(离任)
本人在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于2025年3月从公司离职。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于飞,1977年3月出生,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2025年3月从本公司独立董事岗位离任。曾挂职于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副处级),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专家顾问等,在华东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等高校担任兼职教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北京市青年五四奖章”。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要求,兼职上市公司未超过3家,且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1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1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会1次,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本人本着忠实与勤勉的原则,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参加股东会参加董事会情况情况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席委托出席次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会缺席次数董事会次数次数数亲自参加会议的次数
1100否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1次、战略与投融资委员会1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和建议。
任职期间召应参加会议委托出席专门委员会类别参加次数开次数次数次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1110战略与投融资委员会1110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对选聘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进行审议。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融资委员会委员,对公司2024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独立董事现场履职及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间,除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外,本人
2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董事会月报》,对公司当月运营情况、市
场表现、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行业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解,并就关心的具体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进行交流,听取公司管理层相关事项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状况,考察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核查。保证中小股东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获得公司信息。
同时本人也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以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公司认真组织现场调研,调研现场与企业管理层和一线员工充分交流沟通,使得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通信手段,为本人提供便利顺畅的履职渠道,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3的措施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间,公司聘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续聘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
4相关资料,坚持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于飞
2026年3月30日
5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飞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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