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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意见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有独立董事

4人,分别为刘太刚、洪永淼、谭建方、尹援平。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就独立董事刘太刚、洪永淼、谭建方、尹援平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刘太刚、洪永

淼、谭建方、尹援平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洪永淼作为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要求,现将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系任

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否□是(请注明)

2、是否系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或系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系前述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3、是否系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系其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4、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或系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5、是否系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系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

6、是否系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前述所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否□是(请注明)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否□是(请注明)综上所述,本人在2025年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的要求。

本人承诺,上述报告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

独立董事:

2026年3月30日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谭建方作为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要求,现将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系任

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否□是(请注明)

2、是否系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或系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系前述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3、是否系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系其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4、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或系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5、是否系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系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

6、是否系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前述所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否□是(请注明)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否□是(请注明)综上所述,本人在2025年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的要求。

本人承诺,上述报告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

独立董事: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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