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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金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2025年8月29日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的《中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金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10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交所网站及2025年10月13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的《中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金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10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交所网站的《中金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A股《股东大会通知》),以及于2025年10月15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H股通函(以下简称H股《股东大会通告》及H股通函);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8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择机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召开安排,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2025年10月1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等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刊登了A股《股东大会通知》。2025年10月15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刊登了H股《股东大会通告》及H股通函。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国寿金融中心30层3004及3005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亮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A股《股东大会通知》、H股《股东大会通告》及H股通函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
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9,160,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4978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A股中小投资者)共729人,代表有表决权A股股份113,004,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971%。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3,288,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9794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32,448,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4773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本所律师,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A股《股东大会通知》、H股《股东大会通告》及H股通函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
表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930,866,083 99.946021 608,439 0.020748 974,473 0.033231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 2,931,191,756 99.957127 574,539 0.019592 682,700 0.023281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931,242,351 99.958852 520,844 0.017761 685,800 0.023387
4 关于选举执行董事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2,911,320,251 99.279485 20,436,544 0.696910 692,200 0.023605
5 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931,267,551 99.959711 525,444 0.017919 656,000 0.02237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4 关于选举执行董事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111,004,823 98.230292 1,907,053 1.687588 92,800 0.082120
5 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12,432,632 99.493787 515,444 0.456127 56,600 0.050086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2-5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同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苏峰
叶盛杰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